如何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纠纷
第一,分段结算的效力问题.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变更经济合同,一是要采用书面形式,二是要由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由于技改办主任既不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也未经授权,且事后也未经法院代表人追认,因此其无权变更合同,行使分段结算的权利,其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对甲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甲乙双方的工程结算应当接受国家建设银行的结算监督.
建设银行对该结算进行监督,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待工程峻工后,由市建设银行监督按实结算”,显然包括二层含义:一是结算发生在工程峻工后,二是结算须经建设银行监督.根据双方合同的此项规定,工程竣工以后,尽管甲、乙双方没有履行共同委托市建设银行进行结算审核的书面申请,而是由甲方出具了委托申请,也不应简单地视为甲单方的意思表示.因为甲方的委托体现了双方合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