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在某些市政公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合同工期需要变动时,施工企业要有正式报告,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调整总工期.如有争议,由主管部门裁定.对于需要压缩工期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审定,在确认有保证质量、安全施工和必要的工程措施费用后,方可签订合同工期,由于不适当地压缩工期,造成质量下降或出现质量与安全事故时,必须追究签约人的责任.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其带来的额损失和工人工资有承包人自己承担.当建筑工程被承包人承包后,就要按照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按时按进度施工,但要是因为己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的,损失自担,还要赔偿发包人的损失:承包人的劳动力不足造成;承包人的机械设备平足造成;承包人的资金缺少造成;周边群众闹事影响工程进度;工程出现安全或质量事故造成停工,从而影响工程进度.
工程照片.如表示工程进度的照片、隐蔽工程覆盖前的照片、业主责任造成返工和工程损坏的照片等.气象报告.如果遇到恶劣的天气,应作记录,并请工程师签证.工程中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土质分析报告、文物和化石的发现记录、地质承载力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材料设备开箱验收报告、工程验收报告等,它们能证明工程质量.
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发包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导致工程延期的,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不可抗力;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合理利润等损失,如工人工资、机械停工费、搬迁费等等.